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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冒注册商标罪:假冒奔富红酒为何有人缓刑有人实刑?

  2016年8月11日,吴某通过淘宝向夏某雪购买5箱(每箱6瓶)奔富牌407红酒,每瓶320元,收到货后,经检验是正品来的。

  由于价格优惠,吴某开始大额向夏某雪购买,一口气就买了350箱,价格达到60多万。收到货后,吴某发现这批奔富红酒的包装、瓶盖、瓶子大小与正品有点不一样,于是打电话向夏某雪,是不是假货来的?

  夏某雪信誓旦旦,我们可是广东省总代理,只卖行货,怎么可能是假货呢,还在微信上发了一份葡萄酒报关单和检疫证书给吴某。过了两天,夏某雪又发了一份深圳市***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证明、一份出入境卫生证、一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给吴某,吴某看了一下,时间对不上啊,更加怀疑是假货了,强烈要求夏某雪退款退货,但夏某雪就是不退,表示除非他证明是假货否则免谈。

  于是吴某联系到了深圳市***贸易有限公司,被答复与夏某雪没有业务往来,也没有授权夏某雪做代理;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,吴某还联系到了奔富红酒在中国的总部,将部分样品送过去做鉴定,被答复确实是假货来的,但是还不能出鉴定意见给吴某。如果吴某报案,公司可出鉴定意见给公安机关。于是,吴某便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了。

  公安机关拉到报案后,马上找到夏某雪,将其抓获。经核实,夏某雪是从范某淳那里进的货,于是又找到范某淳,将其抓获。经核实,范某淳是从郑某良那里进的货,于是又找到郑某良,将其抓获。经核实,郑某良是从文某燕那里进的货,于是又找到文某燕,将其抓获。经核实,文某燕是通过淘宝,从一个叫“杨”的人那里进的货,由相关证据线索已经灭失,无法锁定“杨”了,“杨”成了漏网之鱼。经过核实,原来所谓的报关单、代理证书、卫生证等文件,都是郑某良随便在网上下载的。

  被抓之前,不肯退货;一旦被抓,夏某雪、范某淳、郑某良的家属主动找到吴某,要求退货赔偿。吴某接受了赔偿,出具了谅解书给这三人。在开庭的时候,这三人的家属也预交了5万元罚金给法院

  这个案件中,夏某雪、范某淳、郑某良的角色都是一样的,因此这三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也是一样的,面对同样的涉案金额,同样的预交罚金数额,同一份谅解书,人民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。

  法院认为夏某雪、范某淳到案后,如实供述,认罪态度比较好,赔偿被害人损失,获取被害人谅解,预交了罚金,对这两人适用缓刑对当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于是判处这两人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对于郑某良,虽然他在案件中的情节与夏某雪、范某淳一样,但是郑某良几年前吸过毒,也曾因为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过,法院认为不应适用缓刑,于是判处。郑某良三年有期徒刑。虽然,刑期都是一样的,但是一个是缓刑,一个是实刑,区别可就大了。

  根据刑法规定,具有犯罪前科或累犯情节的,不方便适用缓刑。郑某良几年前的违法行为均是行政处罚,不是刑事处罚,因此不算是前科或者累犯,但是法院还是对此进行了区别对待。

  在朋友圈里卖红酒的人越来越多了,但这些红酒是水货还是行货,还真的要睁大眼睛。一旦发现是水货,建议保留证据,马上报案,由公安机关介入。为什么呢?因为公安机关介入了,就是刑事案件了,要抓人的。没有抓人之前,对方可以找各种各样的理由,拒绝退款。一旦被抓了,为了能够轻判,对方反而可能主动找过来,要求退款退货。

  赔偿被害人损失,获取被害人谅解,有利于适用缓刑,但是这也不是百分之一百的,譬如本案中的郑某良,由于几年前存在吸毒、寻衅滋事行为被行政处罚过,虽然如实供述,认罪认罚,赔偿损失,获取谅解,预交罚金,但是法院还是毫不犹豫的对其适用实刑了。

  第三,明明有实际销售价格,却按鉴定价格计算涉案金额,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。

  这个案件中,吴某是以60万的价格从夏某雪那里进货,可是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出来的金额却是140多万,为什么价格差异这么大呢,那是因为鉴定机关是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涉案金额。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,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,如果能够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价的,就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计算涉案金额;没有查清的,才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涉案金额。

  本案中,夏某雪是以60多万的价格卖假冒奔富红酒给吴某,这60多万就是销售金额啊,可是公安机关视而不见,还是坚持鉴定,坚持以鉴定价格计算涉案金额,有违相关的法律规定。这个案件中,正品市场中间价格比实际销售价格足足多了一半,这意味着可能多判了郑某良、范某淳、夏某雪刑罚,这三个也多交了罚金。